我国2002年颁布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推行,至今已经是20周年。

通过《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订过程,可以看到我国中小企业立法越来越与国际先行国家接轨,具有两个突出特点。第一是针对性越来越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下理论上存在的中小企业困境越来越受到重视,并针对其制定法律;第二是执行性增强,对中小企业概念,对保护中小企业的目的,对中小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各部门协调、数据监测及各细项支持措施都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便于具体执行。

比如从2017年修订法与2002年对比看,在总则中增加明确了“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目标,将中小企业主体明确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长期目标增加了“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明确了中小企业义务为“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各部门管理机制明确为“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同时明确“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在财政、货币等细项支持上,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部门权责和行为标准。比如财政支持上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求“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在融资上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在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方面都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中小企业促进法》内容上的改进在便利了执行的同时,更重要的是针对市场经济下中小企业存在的重要问题给出了回应,符合经济理论。


来源:人民邮电报